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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万勤通讯员李敏实习生陈芳)男子刘某用指甲抵住受害人喉部,谎称手持“尖刀”,实施抢劫。昨悉,洪山区法院判处该男子抢劫罪成立,但免予刑事处罚。  佘某是一名大学生。去年3月10日凌晨,他刚从雄楚大街一网吧出来,突然被人用尖锐物抵住喉部。对方自称手持凶器,威胁他拿钱来。当发现佘某身上只有1.5元后,抢劫男子弃钱逃走。佘某立即报警,警察很快将抢劫男子抓获。  经查,该男子刘某,23岁,在洪山一家发廊做发型师。他称抢劫时并无凶器,仅仅以手指甲冒充。刘某后被取保候审,并于此期间逃跑,直到今年5月才投案自首。  洪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作案特征符合抢劫罪中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作案的要件,但后来知被受害人身上仅1.5元现金后中止犯罪,且没有造成损害。  洪山区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判其抢劫罪名成立,但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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