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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进行调查取证的时候,律师是具有这样的一个权利的,那么所具有的法律特征是怎么样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对你有所帮助。

   广义的调查取证权包括阅卷权、摘抄权、复制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取证权。狭义的律师调查取证权仅指取证权。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渊源,大致可以体现为以下几方面的法理依据:

   1、调查取证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作为“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重要体现便是律师的辩护权与调查取证权,这正是《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的“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之前,有权被视为无罪”的基本要求。

   2、有效辩护原则离不开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现代各国宪法和法律不仅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辩护权,而且,其获得有效辩护也已成为各国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诉讼原则。联合国1990年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要求所有人都能有效地得到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员提供的法律服务”。所谓有效,不仅在形式上有辩护的权能,更强调在实质上有具体的实现其权能的方法和保障。

   3、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平等对抗原则的客观需要。

   尤其在英美当事人主义国家,控辩双方平等对抗、裁判中立被认为是现代司法公正得以维系的基本诉讼结构。大陆法系虽不主张平等对抗,但努力避免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力量的悬殊已是近年刑事诉讼发展的新特点,要真正避免控辩双方力量的悬殊或达到“手段同等”,赋予辩护律师相应的调查取证权同样也是必需的。有人说:“没有律师就没有司法公正”,而律师没有调查取证权,同样也难以实现司法的公正。

   4、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另外一个法理依据来源于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作证义务。

   在法治国家,任何组织或个人涉讼时,都有权要求知情者提供作证帮助,同时,基于人权保护和司法公正的需要,他们也有权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当涉讼当事人要求知情者提供作证帮助的权利不能实现时,该权利便演绎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由律师以社会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和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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