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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街头“两抢”犯罪的现状  所谓街头“两抢”犯罪,是指行为人在市区或者人口聚居地公然实施的抢劫犯罪和抢夺犯罪。频繁发生于我省城区的街头“两抢”犯罪,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破坏了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大好局面,影响了海南大特区的良好形象。据统计,自去年“严打”至今年6月份,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抢劫案件646宗1098人,审结633宗1091人,大部分是街头抢劫案件,被判处死刑的51人,其中街头抢劫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被判处死刑的26人。共受理抢夺案件160宗220人,审结160宗218人。我省“两抢”犯罪最为严重的地区是海口市,自去年“严打”以来,海口市三个区法院共受理抢劫案件174宗241人,受理抢夺案件94宗127人。当然,法院受理的街头“两抢”案件只是已经侦破并被起诉的案件,实际发生的街头“两抢”案件远远多于法院受理的案件。  长期以来,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着对街头“两抢”犯罪,尤其是对其中的抢夺犯罪的危害认识不足的现象,更谈不上对“两抢”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深入、系统、全面的研究。“严打”整治斗争以来,街头“两抢”犯罪被列为重点打击对象之一。研究“两抢”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显得十分重要。  

二、街头“两抢”犯罪的定罪  我国刑法对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定罪量刑作了严格的规定,再谈街头“两抢”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似无必要。其实不然。这是由这类犯罪的特点决定的。其特点是:行为人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时一是不计后果,即不管是否会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后果,二是遇到反抗或抓捕时立即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作案时的客观情况往往模糊了行为的性质:既象抢夺,又似抢劫。这就要求我们严格区分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做到定罪准确。为此,省高院于2001年4月向全省各级法院专门下文(下称《高院文件》)。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省高院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海口市街头“两抢”犯罪猖獗的实际情况,会同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和海口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海口市办理抢夺犯罪案件的意见》,对抢夺犯罪的数额标准、犯罪情节、证据收集等问题作出的具体规定。《高院文件》规定:对乘人不备,抢走他人财物的,以抢夺罪定罪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论抢夺财物数额多大,一律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抢夺中致被害人轻伤以上伤害的;2.抢夺中与被害人争夺财物的;3.抢夺时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4.抢夺后逃跑,对抓捕人员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抓捕的。其中的1、2项是根据街头“两抢”犯罪的特点作出的规定;3、4项实际上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抢劫罪转化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值得一提的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探讨,一是“凶器”的范围,枪支、刀具固然是“凶器”,绳索、根本不能射击的玩具枪是否也是“凶器”呢﹖二是“携带”的具体含义,随身携带固然是“携带”,但街头“两抢”中常见的驾驶摩托车抢夺的,如果行为人将“凶器”放在摩托车后车厢内是否也是“携带”呢﹖

三、抢夺犯罪的量刑  研究街头“两抢”犯罪的量刑,主要是研究抢夺罪的量刑。因为抢劫罪的量刑标准是比较好掌握的。抢夺罪的量刑依据一是数额大小,二是情节轻重。  (一)数额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对“抢劫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分别判处相应的刑罚。目前,最高法院还没有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作出司法解释。为了统一标准,省高院在征求各中院和部分基层法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初步确定了抢夺罪的数额标准和“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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