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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的违法犯罪行为非常普遍,盗窃行为往往由团伙实施。团伙犯罪的,是共同犯罪,但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行政处罚。那么该团伙如何惩罚盗窃行为呢?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盗窃治安处罚团伙如何处罚

  1.团伙实施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根据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2.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盗窃罪要有什么证据

  盗窃罪的证据认定,应当从证明对象入手,可以从盗窃罪的主体证据、行为证据、结果证据、主观证据、情节证据等层面确立证据标准。

  (1)主体证据。应包括居民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2)行为证据。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在具体时间、地点及位置被盗物品及物品特征的陈述;有关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秘密窃取方法实施盗窃行为的证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时所穿戴的手套、鞋子以及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等物证的实物及照片和有关物证、痕迹检验报告等。

  (3)结果证据。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失窃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窃得物品的供述,证人关于财物被盗的证言,有关部门关于财物被盗的证明,行为人销赃时所派生出的有关证据如买赃人陈述,典当行收据,盗窃信用卡后的提款记录,盗窃文物后出卖、出境的证据;盗窃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的失窃证明等;

  (4)主观证据。应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占有、使用、出售、出租、出借赃款、赃物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承认盗窃犯罪事实的供述等。

  (5)情节证据。定罪情节证据应当包括价格鉴定、物品发票等,对于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案件,还应当包括公私财产损失证据、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其他严重情节的证据。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尚群分别伙同李俊臣、董尚明、冯绍民、张新党、梁保林、宋士平、陈刚强(均已判刑)、陈善力(在逃)、陈善刚、孔国省等人于1992年冬至1999年9月份先后在原阳县、封丘县、焦作市、山西省阳城县、新乡市等地盗窃作案24起,共盗窃各类两轮摩托车15辆、柴汕机动三轮车1辆、自行车8辆及皮箱、衣物、录音机、手表等物,总价值66187.8元。其中被告人董尚群参与作案24起,盗窃物品总价值66187.8元,被告人陈善刚参与作案6起,盗窃物品总价值24794.5元;被告人孔国省参与作案6起,盗窃物品总价值1256.3元。被告人梁合成于1999年1月至4月通过宰爱军分别以1000元、77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人董尚群、陈善刚盗窃的兰色金城AX—100摩托车一辆、红色五羊125摩托车一辆,后从焦作火车站购买假合格证、发票一套,以2400元的价格将兰色金城AX—l00摩托车卖给本村的赵小兰,以2950元的价格将红色五羊125摩托车卖到辉县。案发后,部分赃物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

  【法院认定】

  2000年4月3日,新乡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董尚群、陈善刚、孔国省犯盗窃罪,被告人梁合成犯收购赃物罪提起公诉,新乡市郊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4月21日公开审理了本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尚群、陈善刚、孔国省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董尚群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善刚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孔国省盗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合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收购赃物罪。被告人董尚群、陈善刚、孔国省又属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应按其所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董尚群辩解称自己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经侦查机关侦查无法查证落实,且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纳。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及法释「1997]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于2000年6月13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尚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二、被告人陈善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三。被告人孔国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四、被告人梁合成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交至本院。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将按照违反者在违反治安管理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因此...常见的盗窃行为,按上述原则进行治安处罚。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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